第2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1 基础知识
2.1.1 基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在我国会计改革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迫切要求建立更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修订基本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原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已经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改。
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准则,它是“准则的准则”,应当规定会计的目标、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从而对各项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统御作用,属于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最高层次。然而,从原基本准则的内容来看,离这一功能定位尚有差距,许多应当在基本准则中加以明确的确认、计量要求并没有得到规范。为了体现基本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指导我国具体准则的制定,有必要对基本准则加以修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这些国家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年摸索、总结的成果。因此,其中的一些合理内容,可以借鉴,并有必要在基本准则中加以体现。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新准则)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文件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基本准则由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附则共11章组成。
2.1.2 基本准则的作用和地位
1.作用
基本准则的作用在于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换言之,基本准则的作用在于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
基本准则主要解决会计信息为谁服务、提供会计信息的目标是什么、应该提供哪些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应具备哪些质量特征、在何种假设(前提)下提供会计信息和提供会计信息应遵守哪些基本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要透彻理解基本准则,必须将其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会计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假设、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以及操作限制等方面来把握。
2.地位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所起的作用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也类似于美国等其他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基本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等西方国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合理的内容,但其名称和法律地位则与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区别。
无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尽管起着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作用,但都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属于成文法法系国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会计准则系由财政部、国务院部门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这与国际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法规体系的构成部分,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如果将其取名为“概念框架”,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不利于基本准则的执行,也不利于其法律地位的巩固。所以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虽然其起到了概念框架的作用,但不宜称其为“概念框架”,而应称其为“基本准则”。
2.1.3 基本准则内容框架
基本准则内容框架如图2-1所示。
图2-1 基本准则内容框架
2.1.4 本次基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新基本准则对会计目标进行了修改
(1)旧基本准则。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我国对会计基本目标的表述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这个目标过于宽泛,缺乏指导性。
(2)新基本准则。根据会计的本质和国内外的会计实践,修订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2.新基本准则将原来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旧基本准则。旧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具体规定了12项原则。这12项原则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国外一般称之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2)新基本准则。本次修订将旧基本准则中的第二章“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因为基本准则中再有“一般原则”不太好,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除此之外,原来12项一般原则中删除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把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融入具体准则中,把一致性原则融入可比性原则中,增补了“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
以上变化主要是基于有的原则并没有在会计实务处理中得到一贯遵守;有的原则在其他原则中或具体准则中已有表述而避免重复;有的原则则考虑近年来国际上通行的要求。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继续保留了重要性、谨慎性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和明晰性等原则,同时对保留原则的内容也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3.新基本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利得”和“损失”概念
(1)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在本次基本准则的修订中,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原因是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来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
(2)引入了“利得”和“损失”概念。除修改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之外,还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理内容。在“所有者权益”、“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从国际上来看,不少国家是将其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的,即“利得”和“损失”。由于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6项,但这两个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其在“所有者权益”、“利润”要素中加以体现。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该注意的是,利得和损失有两个去向,即作为资本公积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或作为非经常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反映在资本公积中。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如处置固定资产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资 料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或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1)所有者权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2)利润——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4.新基本准则突出了会计计量属性
新基本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作了专门系统的阐述,包括计量基础的种类,每一种计量基础的内涵和运用,仍规定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但又不限于历史成本,在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提前下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
5.新基本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修改
(1)旧基本准则。旧基本准则第九章财务报告,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2)新基本准则。本次修订,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旧基本准则主要规定应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目前的潮流是编制现金流量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来规范。
2.1.5 基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
基本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1.6 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1.7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通过财务会计所意欲实现的目的或达到的最终结果。财务会计的目标主要解决向谁提供信息、为何提供信息和提供何种信息三个问题。
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观点主要有两种: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这两种观点并不相互排斥,只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所以许多国家财务会计目标是两者的结合。
1.旧基本准则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表述存在的缺陷
在1992年颁布的旧基本准则中,我国对会计目标的表述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这种表述至少有以下缺陷:
(1)过于强调“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即使是国有企业,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国家也不能任意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国家虽然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但也应和其他投资者一样,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企业没有义务为最大的投资者专门提供特殊的财务信息。旧基本准则把“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单独列出并放在突出位置,却没有突出满足投资者或信贷者使用信息的需要,这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符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市场经济的需要。
(2)目标过于笼统,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均具体说明了企业应该提供决策有用的和反映经管责任的信息,并具体规定了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动的情况以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等各个方面。
但我国旧基本准则中仅仅提到“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需要”,对企业具体应提供什么信息、信息的用途等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
只有合理地确定会计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报表要素、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才能依次有逻辑地建立起来,目标才能对准则的制定起到指南和评判的作用。
(3)目标涵盖面过宽,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从性质上看,基本准则是财务报表准则,因此其制定的目标也应该是财务报表的目标,主要应满足外部使用者使用信息的需要。
而旧基本准则把管理会计的目标“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纳入财务会计目标中,这不但与财务报表部分的内容相脱节(在财务报表部分,旧基本准则第九章仅提到外部报表,并没有涉及内部报表),也容易造成对会计目标认识的混乱。
财务会计的目标固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但不能因此涵盖其他会计学科的目标。只有对财务会计的目标进行充分研究,才能在其他会计学科的目标研究上取得突破。如果不加以区分,把所有的目标通通强加到财务会计上,那么最终只能是“欲速而不达”。
2.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表述
鉴于旧基本准则在财务会计目标中存在的缺陷,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定位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这一定位克服了旧基本准则在会计目标定位上的不足,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目标的定位一致,体现了我国的财务会计既重视决策有用又重视受托责任的双重目标。
3.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是指那些需要运用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有关决策的组织或人士。这些组织或人士要做出正确的决策,除了要具备决策技能外,还需要占有充分、可靠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为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首先必须弄清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究竟有哪些。按其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将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分成两大类:外部使用者和内部使用者。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按其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使用者和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使用者。前者如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后者如政府监管部门、供应商、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的内部使用者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内部的职工。
这些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的决策不同,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也不一样,财务会计不可能按每个使用者提供其所需的特别信息,只能提供通用的会计信息。这些通用的会计信息主要是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2.2 基本假设(前提)
会计的基本假设是指一般在会计实践中长期奉行,不需证明便为人们所接受的前提条件。财务会计要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才能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信息,所以会计假设也称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我国基本准则明确了四个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2.1 会计主体
新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定义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2.会计主体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原因
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个方面做出决策服务。会计所要反映的总是特定的对象,只有明确规定会计核算的对象,将会计所要反映的对象与包括所有者在内的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会计的目标。
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主体基本前提,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做出正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
(1)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取得,费用的发生,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2)明确会计主体,才能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对外销售商品时(不涉及税金),一方面形成一笔收入,同时增加一笔资产或者减少一笔负债,而不是相反;采购材料时,一方面导致现金减少、存货增加,或者债务增加、存货增加,而不是相反。
(3)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例如,由自然人所创办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资产和负债,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将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以便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这主要是因为,无论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还是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都最终影响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但是,会计核算工作只涉及会计主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
为了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必须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3.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别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往往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2.2 持续经营
新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1.定义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2.持续经营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原因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
例如,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发挥作用,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会持续经营,就可以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在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
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所作的设定,而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为此,需要企业定期对其持续经营基本前提做出分析和判断。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2.2.3 会计分期
新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1.定义
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前提下,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2.会计分期的目的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3.会计分期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原因
根据持续经营基本前提,一个企业将要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要最终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只能等到一个企业在若干年后歇业的时候核算一次盈亏。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要求及时得到有关信息,不能等到歇业时一次性地核算盈亏。因此,就需要将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分期核算和反映。明确会计分期基本前提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和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
最常见的会计期间是一年,以一年确定的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按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也称为年报,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满足人们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也要求企业按短于一年的期间编制财务报告,如要求上市公司每个季度提供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2.2.4 货币计量
1.定义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新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2.货币计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原因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其他的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所以,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情况,会计核算就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当然,统一采用货币尺度,也有不利之处,许多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些因素,并不是都能用货币来计量的,比如,企业经营战略、在消费者当中的信誉度、企业的地理位置、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等。为了弥补货币计量的局限性,要求企业采用一些非货币指标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
3.记账本位币
(1)定义。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在货币计量前提下,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在我国,企业会计通常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在选定记账本位币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4)企业在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时,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 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② 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③ 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④ 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其中,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2.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在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信息才是有用的信息,这涉及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不会自动实现,只有通过会计人员运用良好的具体准则、会计程序和方法来生成会计信息,才能最终实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正是选择或评价可供取舍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程序和方法的标准,是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具体化,主要回答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才是有用的或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
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1.客观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客观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客观性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工作提供信息的目的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应该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2.相关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能够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预测,做出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对于特定用途的会计信息,不一定都能通过财务会计报告来提供,而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加以提供。如果会计信息提供以后,没有满足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
3.明晰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明晰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首先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钩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就不符合明晰性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4.可比性(含一致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前提是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尽可能地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应当遵循可比性要求,即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如果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将不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5.实质重于形式
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例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销售也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
再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
6.重要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于那些不重要的项目,如果也采用严格的会计程序,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
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金额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7.谨慎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将按照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8.及时性
新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做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客观、可比、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也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可能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2.4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的种类如图2-2所示。
图2-2 会计要素的种类
会计要素,也称财务报表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财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要素主要解决会计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哪些会计信息以及如何提供这些信息的问题。只有对会计要素做出科学严格的定义,才能为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2.4.1 资产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资源,或者说物质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必要的物质条件表现为货币资金、厂房场地、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这些货币资金、厂房场地、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称为资产,它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除上述货币资金、厂房场地、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外,资产还包括不具有物质形态但有助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此外,还包括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1.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资产的特征
(1)资产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定义中所指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其中,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组合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资产交换其他资产;以资产偿还债务等。资产之所以成为资产,就在于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例如,货币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所需要的商品或用于利润分配;厂房场地、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过程,制造商品或提供劳务,出售后收回货款,货款即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也是企业所控制的。资产定义中所指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企业拥有资产,就能够排他性地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有些资产虽然不为企业所拥有,但是企业能够支配这些资产,因此同样能够排他性地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企业不能拥有或控制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例如,对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来说,虽然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视为企业的资产。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来说,由于企业不能控制它并从中受益,所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视为企业的资产。
(3)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定义中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资产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只有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资产,而不能根据谈判中的交易或计划中的经济业务来确认资产。例如,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购买交易会形成企业的资产,而计划中的固定资产购买交易则不会形成企业的资产。
3.资产的分类
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是按照流动性和按有无实物形态进行分类。
(1)按照流动性对资产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①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②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③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④ 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通常情况下,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2)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按照有无实物形态对资产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有形资产,因为它们具有物质实体;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属于无形资产,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一般来说,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仅将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具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产称为无形资产。
4.资产的确认条件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里讲的“很可能”,是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的概率。对于资产而言,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在确认资产时,只有当其包含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否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资产。例如,对于公司因销售业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而言,如果公司所销售的商品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同时没有其他例外情况发生,公司能够在未来某一时日完全收回款项。也就是说,公司因销售业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满足会计要素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工作就是要以货币计量的形式,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能否可靠地计量是会计要素确认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会计要素确认的其他条件,就可以在会计报表中加以确认;否则,企业不应加以确认。也就是说,如果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就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列示。在考虑资源确认条件时要求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估计。
例如,对于无形资产项目中的自创商誉而言,由于企业在自创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再如,一些高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如果他们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其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科技人才的知识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这些技术人才的知识难以辨认,同时为形成这些知识所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5.资产的列示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2.4.2 负债
1.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2.负债的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现时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1)法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购货合同产生的义务,就属于法定义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生的义务,如企业按税法要求交纳所得税的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
2)推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产生或推断出的责任。
如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到美国创办了一家分公司:如果美国尚未针对甲公司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制定相关法律,因而甲公司的分公司对在美国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法定义务。但是,甲公司为在美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自行向社会公告,宣称将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甲公司的分公司为此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推定义务。
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也就是说,负债作为企业的一种义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在已承担的义务。
如银行借款是因为企业接受了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如果企业没有接受银行贷款,则不会发生银行借款这项负债;应付账款是因为企业采用信用方式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发生之前,相应的应付账款并不存在。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清偿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用现金偿还或以实物资产偿还;以提供劳务偿还;部分转移资产部分提供劳务偿还;将负债转为所有者权益,如将国有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转为金融机构拥有的所有者权益。企业不能或很少可以回避现时义务。如果企业能够回避该项义务,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负债。
(3)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作为现时义务,负债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结果,是现实的义务。只有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负债,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3.负债的分类
按照流动性对负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1)流动负债。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①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②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③ 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④ 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通常情况下,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2)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3)两种特别指出的情况:
1)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4.负债的确认条件
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负债: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对于负债而言,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所以,在确认负债时,只有当其包含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否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
例如,对于公司因购买业务而形成的应付款项而言,如果公司所购买的商品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同时没有其他例外情况发生,公司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未来某一时日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支付这笔款项。也就是说,公司因购买业务而形成的应付款项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满足会计要素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工作就是要以货币计量的形式,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能否可靠地计量是会计要素确认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与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会计要素确认的其他条件,就可以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否则,企业不应加以确认。也就是说,如果与负债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就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予以列示。在考虑负债确认条件时要求与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估计。
例如,某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结果判断,公司很可能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此时,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对相关的赔偿金额做出可靠的估计,即使公司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满足负债确认的其他条件,也不能作为企业的负债予以确认。
5.列示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2.4.3 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2.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1)除非发生减资、清算,企业不需要偿还所有者权益。
(2)企业清算时,只有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所有者权益才返还给所有者。
(3)所有者凭借所有者权益能够参与利润的分配。
所有者权益在性质上体现为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在数量上也就体现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3.所有者权益的来源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2.4.4 收入
1.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收入的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商业企业从事商品销售活动、金融企业从事贷款活动、工业企业制造和销售产品等。企业所进行的有些活动并不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工业企业出售作为原材料的存货,此时,虽然不是经常发生的,但因与日常活动有关,也属于收入。但是,有些交易或事项虽然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其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属于收入,如工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收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形成应收款项;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二者的组合,如销售实现时,部分冲减预收的货款,部分增加银行存款。
(3)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取得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是,收入与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后,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由于收入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以,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资本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同样的道理,企业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3.收入的分类
按照企业所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收入有三种来源:一是销售商品,取得现金或者形成应收款项;二是提供劳务;三是让渡资产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对外贷款、对外投资或者对外出租等。
按照日常活动在企业所处的地位,收入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项目,如工商企业的销售商品、银行的贷款和办理结算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
4.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1)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是判断收入能否确认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或者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则收入不能加以确认。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必将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即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的情形,基本上可以认定为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例如,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在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2)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例如,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5.收入的列示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2.4.5 费用
1.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费用的特征
(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商业企业从事商品采购活动、金融企业从事存款业务、工业企业采购原材料等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属于费用。但是,有些交易或事项虽然也能使企业发生经济利益的流出,但由于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其经济利益的流出不属于费用而是损失,如工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
(2)费用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费用的发生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减少,如购买原材料支付现金、制造产品耗用存货;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增加,如负担长期借款利息;还可能是二者的组合,如购买原材料支付部分现金,同时承担债务。
(3)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企业发生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但是,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却不一定属于费用。例如,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一方面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减少企业的资产或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属于费用。
3.费用的分类
按照费用与收入的关系,费用可以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
(1)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按照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处地位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2)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销售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发生的除营业成本以外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4.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1)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是费用确认的基本条件。如果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则在满足其他条件时才能确认费用;如果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出企业,或者费用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则即使满足其他确认条件,也不能确认费用。
(2)经济利益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时,才有可能确认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列示;如果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够可靠计量,则无法在利润表中加以列示。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费用的列示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2.4.6 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金额的计量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利润由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三个层次构成。
2.5 会计记账方法
新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2.5.1 复式记账法
1.复式记账法的含义和种类
复式记账法是指根据资产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原理,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运动,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全面登记的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
由于科目分类、记账符号、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等方面有所不同,可以将复式记账法分为不同种类,如图2-3所示。
图2-3 复式记账法的种类
2.复式记账法的优点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而来的。单式记账法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不完整的记账方法,它是就经济业务的单方面或一个方面来记账。最早的单式簿记是以现金为主体来进行的。采用单式记账方法,账户设置要求不严格,记录比较简单,账务处理不严密,内容不完整,各账户之间的记录互不联系,也没有明显的平衡关系。因此,这种记账方法,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已不再采用。
复式记账法克服了单式记账法的缺点,扩大了记账法的应用领域,提高了记账质量。其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置了较完整的会计科目,各个会计科目固定了一定的经济内容,明确了账户的用途和结构,使会计科目系统化。
(2)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将相同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并以分类的形式来进行登记,显示出它们的对应关系。
(3)使用复式记账法可使经济业务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结余额均能自行保持平衡关系,保证了会计记录的正确性。所以,记账方法从单式发展到复式,是会计方法上一个重大进步。使用复式记账法,能够保证会计在反映、监督和分析经济业务的发生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促使会计管理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职能使用。
3.复式记账法的基本内容
复式记账法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公式作为其理论依据。按照这个平衡原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会引起资金运用和来源或者它们两者之间内部关系发生增减变化,这种变化,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科目),以相同的金额,相互联系地全面地反映出来。
采用复式记账法,首先,必须制定会计科目,然后,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相应的账户,这样才能把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记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账户中。
采用复式记账法时,对所有的账户都要固定记账方向和表示这个方向的记号,即记账符号。如企业资产增加记在这个方向,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减少记在那个方向等,都要事先确定记账符号,才能进行复式记账。
采用复式记账时,必须根据资金增减变化的客观规律制定记账规则,以便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按照记账规则去记账。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都必须严格遵守记账规则,以取得正确的会计资料。
会计分录,又称记账公式,是指经济业务所运用的账户、记账方向(即记账符号,如收付、借贷、增减等)和入账金额的一种记录。编制会计分录是对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保证记账正确的重要手段。由于各种记账方法的记账符号、记账规则不同,因此,编制会计分录的表达方式也不同。
会计分录始终保持平衡关系是复式记账法的基本要求。平衡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类所有账户借方余额合计=负债类所有账户贷方余额合计+所有者权益类所有账户贷方余额合计。
通过平衡公式的计算,就可以根据经济业务所编制的分录和入账金额进行发生额和余额的试算平衡,以检查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2.5.2 借贷记账法
1.借贷记账法的含义
借贷记账法是历史上第一个复式记账法,也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开始是单式记账法,到了15世纪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复式记账法。采用“借”和“贷”这两字,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借贷资本家记录其货币的存入和支出的需要。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记账的内容不断扩大,用来记录各种经济业务,借贷两字也就逐渐失去了原来的含义,而转化为纯粹的记账符号,变成了会计上的专用术语。
借贷记账法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以相等的金额、相反的方向,全面地、相互联系地记录经济业务。
2.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原理
(1)理论依据。借贷记账法一般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衡公式为理论基础。这种资金平衡关系是借贷记账法进行记账的必然结果。
(2)账户结构。在借贷记账法下,任何账户都分为借、贷两方,一方登记数额增加,另一方登记数额则相应减少。在资产类账户中,习惯上用借方登记它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它的减少数,而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中,则用贷方登记它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它的减少数。在资产类账户中,其减少额不可能大于它的期初余额与本期增加额之和,所以期末如有余额,必定在借方。而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户中,其增加额与期初余额之和,通常要大于本期减少数,所以,期末如有余额,必定在贷方。资产类账户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期末余额计算公式为:
资产类账户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余额=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3)记账规则。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每一项经济业务,不论其只涉及资产或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方面的账户,还是同时涉及资产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两方面的账户,都必须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而且记入借方与记入贷方的数额必须相等。因此,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概括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比如,甲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收入实现,货款尚未收回,形成应收账款。对于这笔销售业务,如果其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那么,甲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要在借方记录资产类账户“应收账款”的增加,另一方面要在贷方记录收入类账户“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与此同时,为反映这批收入的费用,还要在借方记录损益类账户“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加,并在贷方记录资产类账户“库存商品”的减少。
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不需要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已投入使用,货款尚未支付,形成应付账款。对于这笔采购业务,如果其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那么,乙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要在借方记录资产类账户“固定资产”的增加,另一方面要在贷方记录负债类账户“应付账款”的增加。
以上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我们将其称为会计分录。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会计分录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是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会计分录。通常情况下,复合会计分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简单会计分录。
3.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
(1)试算平衡的定义。试算平衡,是指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以及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检查所有账户记录是否正确。它是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试算平衡表来进行的。
(2)试算平衡的分类。试算平衡有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
1)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发生额试算平衡法是根据本期所有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等于贷方发生额合计的恒等关系,检查本期发生额记录是否正确的方法。
计算公式为: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2)余额试算平衡法。
① 余额试算平衡法的定义。余额试算平衡法是根据本期所有账户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恒等关系,检查本期账户记录是否正确的方法。
② 余额试算平衡法的分类。根据余额时间的不同,又分为期初余额平衡与期末余额平衡两种。期初余额平衡是期初所有账户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期末余额平衡是期末所有账户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计算公式为:
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
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2.6 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会计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会计计量基础,又称会计计量属性,是指用货币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的标准。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1.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又称原始成本,是指以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越高,资产的原始价值就越大;反之,资产的原始价值就越小,二者在质和量的内涵上是一致的。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是指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重置成本适用的前提是资产处于在用状态,一方面反映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反映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对所有者具有使用价值。
一般情况下,重置成本可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是指运用原来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格式及技术等,以现行市价复原购建原来某项全新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型材料,并根据现代标准、设计及格式,以现行市价生产或建造具有相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4.现值
现值是指资产或负债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价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2.7 财务会计报告
2.7.1 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2.7.2 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如图2-4所示。
图2-4 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7.3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2.7.4 财务会计报告的作用
(1)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据以做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反映过去是为了预测未来,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是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在内的各方面进行决策的依据,而决策离不开会计信息,尤其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例如,对于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国家和广大投资者来说,他们为了选择投资对象、衡量投资风险、做出投资决策,不仅需要了解企业包括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收益率等指标在内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趋势方面的信息,也需要了解有关企业经营情况方面的信息及其所处行业的信息;对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来说,他们为了选择贷款对象、衡量贷款风险、做出贷款决策,不仅需要了解企业包括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在内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也需要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同行业所处的地位;对于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来说,他们为了制定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配置社会资源,需要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损益状况和现金流转情况,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提供有助于他们进行决策的信息,都离不开会计信息的指导。
(2)有助于考核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接受了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就有责任按照其预定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考核和评价。会计信息应该有助于考核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例如,对于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国家和广大投资者来说,他们为了了解企业当年度经营活动成果和当年度的资产保值和增值情况,需要将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与上年度进行对比,以反映企业的盈利发展趋势;需要将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以反映企业在与同行业竞争时所处的位置,从而考核企业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于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来说,他们需要了解企业执行计划的能力,需要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反映企业完成预算的情况,表明企业执行预算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提供信息。
(3)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管理层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风格、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为了满足企业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现代会计已经发展了以满足内部经营管理需要为主的管理会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需要财务会计信息。实际上,通过分析和利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企业管理层就可以全面、系统、总括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和分析未来发展前景;可以发现过去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可以通过预算的分解和落实,建立起内部经济责任制,从而做到目标明确、落实责任、考核严格、赏罚分明。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会计所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
会计通过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权益结构,为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考核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业绩、落实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奠定了基础,也使得会计信息真正成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2.7.5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1)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列报的财务报表项目:① 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② 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变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① 编报企业的名称;② 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③ 人民币金额单位;④ 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说明。
2.7.6 财务报表列报的具体要求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 货币资金;② 应收及预付款项;③ 交易性投资;④ 存货;⑤ 持有至到期投资;⑥ 长期股权投资;⑦ 投资性房地产;⑧ 固定资产;⑨ 生物资产;⑩ 递延所得税资产;⑪无形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 短期借款;② 应付及预收款项;③ 应交税费;④ 应付职工薪酬;⑤ 预计负债;⑥ 长期借款;⑦ 长期应付款;⑧ 应付债券;⑨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 实收资本或股本;② 资本公积;③ 盈余公积;④ 未分配利润。
2.利润表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在利润表中,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① 净利润;②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③ 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④ 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⑤ 盈余公积;⑥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4.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除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① 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② 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③ 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并在附注中披露将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② 收到税费返还;③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④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⑤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⑥ 支付的各项税费;⑦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①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②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③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④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⑤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⑥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⑦ 投资支付的现金;⑧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①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②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③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④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⑤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⑥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有关的下列信息:购买或处置价格、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处置或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取得的现金、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5.附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①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②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③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④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⑤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⑥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⑦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附 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一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